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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交通⑯: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谁担责?

©原创 2021-07-07 10:07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交通,为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案例

张某驾驶一款新买的小型客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部撞过中央隔离护栏,侧翻到逆向车道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和车辆的重大损坏。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产品侵权责任。(载明:“转向器存在质量问题,转向器小齿轮在事故前已断裂,转向器滚动轴承在事故前已损坏”)。这起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是一个选择性规定,也就是消费者要么选择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么选择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而不能同时选择两者的赔偿。

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之前,是鉴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有《侵权责任法》中相应规定,这次《民法典》是将两者的规定进行了吸收合并,吸收到了《民法典》中,一个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我们消费者选择汽车的权利。


来源:楚天交通广播交通工作室

责编:刘贞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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