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交通,为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案例
花坛建设工程的老板玉某在道路上堆放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致使村民小丽骑电动车路过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胳膊骨折,玉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耐心向施工老板玉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最终玉某向小丽赔礼道歉,并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
律师解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项规定,以及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堆放物、遗洒物相应的侵权条款,被一并吸收到了《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楚天交通广播交通工作室
责编:刘贞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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