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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交通④:好意同乘却致搭乘人死亡,能减轻责任吗?

©原创 2021-06-21 15:14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交通,为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好意同乘”案例

李某驾车从海宁出发,前往舟山干活,车中还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张某、王某等人。当天下午3点20分许,车辆行驶在杭州湾环线,李某自第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第一车道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李某驾驶的车辆又撞向了正在应急车道内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陈某。交管部门作出“李某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自身和张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对王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对自身死亡负次要责任”等认定。

律师解读

李涛律师:本案是一个无偿搭乘,即“好意同乘”的案例。无偿搭乘机动车与有偿搭乘机动车的根本区别在于,无偿搭乘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酌情处理。

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出于对助人为乐、好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将无偿搭乘他人的驾驶者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虽无偿乘坐了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但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来源:楚天交通广播交通工作室

责编:刘贞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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