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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交通⑬: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原创 2021-07-02 11:00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交通,为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案例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呢?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中出现了三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机动车“所有人”,第二个是“管理人”,第三个是“使用人”。

这三者是什么关系?我们需要强调一下,一般来说这三者我们都统称为机动车的“保有人”,但是呢,他们三者有不同的角色,“所有人”是指的登记的车主,或者是没有登记,但是实际占有使用的车主。

“管理人”是指,虽然我不是登记的车主,但是我基于合同或者其他的,比如说承包协议等形式,可以指挥管理该车辆的经营和营运,比如说网约车平台,它名下的网约车可能都不一定登记在这个平台名下,可能登记在子公司或者是合资公司,或者是外包给其他公司的名下。所以这个时候,虽然他不是登记车主,但是他可以管理和约束这个车辆的使用,因此,这一类人叫管理者。

“使用人”是指的实际驾驶车辆的人,无论是基于各种原因,合同原因,租赁原因、实际驾驶车辆的人。所以大家要把所有、管理人、使用人进行一个明确的区分。

《民法典》第1209条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相比,本条增加了管理人这个责任主体, 譬如,一些网约车平台将车辆通过租赁或合作分成等方式租赁给第三人营运,若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需要赔偿,该网约车平台就将以车辆管理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楚天交通广播交通工作室

责编:刘贞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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