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 1月7日,锦州凌海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案宣布。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与交通,为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
赔偿顺序案例
案例中,原告家属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官引用《民法典》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3209.60元。
律师解读
李涛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简单介绍为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此前,这个赔偿顺序不是这样规定的,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把第二步商业险跟侵权人责任混同在一起进行赔偿,没有区分商业险先赔,侵权人后赔的原则。没有区分这个原则,实际上在案件审理中缺乏相应的实操性。
《民法典》把这个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际中的问题,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层面确定了赔偿顺序的1、2、3步,因此,这个是对我国交通事故司法实务处理的一个先进经验的吸取和完善。
来源:楚天交通广播交通工作室
责编:刘贞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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