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旅游投诉处理机制迎来重要升级。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颁布的旧版办法同时废止。
与旧版《办法》相比,《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旅游投诉受理时限、办理程序和管辖规定等内容。新《办法》明确要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时限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将大幅提升游客投诉的响应效率。与此同时,《办法》简化了办理程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将对事实清楚的旅游投诉,立即调解并记录情况。对情况复杂的,将填写《旅游投诉处理通知书》,与有关投诉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整个调解过程需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质量保证金维权兜底更明确:三种情形可使用质保金先行赔付
被投诉人为旅行社,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垫付: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者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江云新闻 编辑 刘琴沁 责编 刘艳利 编审 王俊)
责任编辑 刘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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