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衔评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警衔评授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专项整改意见,省厅形成《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警衔评授工作会议审核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厅警衔评授工作会议审核制度。
《意见》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衔评授工作,坚持“四不一公开”(不错报、不漏报、不迟报、不低衔高佩,公开警衔评授工作)的工作标准 ,达到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提高效率、提升质量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警衔奖惩激励机制,促进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是省厅警衔评授工作针对不同衔级和要求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负责制,并建立相应的警衔评授工作会议审核制度。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省厅警衔评授工作的程序,对三级警监及以上警衔、警督级警衔、警司级警衔等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审核、呈报程序,并对不予保留、取消警衔的审核、呈报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为了加强《意见》的贯彻落实力度,《意见》中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是严格执行政策。各基层单位和厅警务处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自行扩大警衔评授范围,厅警务处要加强政策把关。二是严格程序和内容。要根据司法部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在办理警衔评授工作要注意把握好时间进度和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是执行范围。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和有关市(州)司法局可以参照省厅警衔评授工作会议审核制度执行。各基层单位要坚持将警衔评授人员在申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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