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增强原始创新策源功能
提升创新平台支撑能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国家实验室或者国家实验室基地(分部)建设;对新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湖北实验室,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国家或者省立项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省级拨付资金的2倍予以配套,市、区各承担50%。
提升企业创新组织能力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国家拨付资金最高5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
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中央在汉单位深度参与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者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加强中试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相关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所在区推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市、区各承担50%。对新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接平台建设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技术合同登记站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围绕“965”产业体系,发挥科教优势,实施“410”工程,即:打造10大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推进10大科技重大专项、建设10大成果转化中心、引育10大高端创新团队。强化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技术标准创新。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建立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引进机制,根据人才需求提供不设上限的定制化支持。
经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
发展风投创投支持创新创业
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健全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机制,优化引导基金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分类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三类投资基金,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安排资金,对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最高可让渡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全部增值收益。
拓展创新发展空间
积极构建以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武汉长江新区,以及存储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天产业、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等4个国家新基地为龙头,以创新园区、创新街区、创新楼宇等各类创新载体为支撑的全市创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辐射带动全市域、全链条、全社会创新发展。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秉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理念,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免除相关责任。妥善处理创新中因风险决策、风险投资、探索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保护科技创新发展。
来源:武汉科技创新
编辑:刘宁
责任编辑:胡明畅
编审:黎学明 刘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