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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告了“绝味”

2022-01-12 16:45  

1月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状告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下称“味正香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宣判。

据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的“绝味凉皮”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味鸭脖”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据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如将“绝味凉皮”定义为服务名称,性质应为餐馆、餐厅,其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43类,而绝味公司并不享有该类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将“绝味凉皮”定义为商品,绝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而味正香小吃店经营的凉皮、面条等为第30类,两者并非同一商品。

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亦不属于类似商品。

此外,一审法院引用北宋黄庭坚的诗句“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解释“绝味”一词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是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一审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绝味”字样是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绝味公司无权禁止。

二审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二审法院还认为,“绝味”非臆造词,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亦非显著识别部分。

二审法院还表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绝味公司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味正香小吃店在二审期间已经将门头改换,由绝味凉皮改为味正香凉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绝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戴文军。南都记者从判决书了解到,绝味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让取得第4595912号和第48925262号“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类型分别为第29类和第35类。2016年2月14日,绝味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29952号“绝味”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29类。

2010年10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绝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的“绝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编:谢晗盟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谢晗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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