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能否申请查阅、复制卷宗?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案卷查阅、复制问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卷、复制的权利及其范围。
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建立阅卷制度的职责。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自己工作实际,依法建立案卷查阅制度,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卷宗的权利。
应当允许查阅、复制的内容
1、查阅、复制的内容:
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应当为案卷的正卷内容。
2、查阅、复制案卷的当事人范围: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内容。
3、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阅或者复制: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的案卷,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决类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过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提供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责编:陈慧玲
编审:陈宇
责任编辑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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