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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8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10期    2021-07-13 15:4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一)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力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城乡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决破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完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当前和今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富民强省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使一批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二)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点。按照一视同仁、放宽准入、引导产业、创新环境的总体思路,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产业,以及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搞好配套生产,实施集约化经营,围绕核心主业做强做大做精;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汽车、钢铁、石化、高新技术、纺织、建材、轻工食品等行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积极鼓励和重点支持现代制造型、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三)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都要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主要是: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批发;国家一、二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及其产品销售;碘盐的生产与批发;武器弹药的制造和配售;爆炸器材的制造;剧毒产品的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的生产与经营;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加工;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的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电网的建设、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其中书报刊的印制、发行环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中非新闻类等的发行、制作环节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国家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凡是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四)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支持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依法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其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大力推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对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非公有制企业可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专营权、冠名权、广告位使用权、租用权等城市公共无形资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六)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除必须由国家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外,其他社会事业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积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采取参股、合资、独资等形式兴办科研机构;可以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农村水利事业;可以投资兴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在国家允许进入的文化投资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标、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兴办国家倡导的文化事业或兴建公共文化设施,视情况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划拨范围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划拨供地;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和有资质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血吸虫病防治、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推动森林、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七)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改组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旅游业及旅游衍生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改制改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进行土地、房产审计、勘探和评估的,改制后进行登记、换发土地证和房产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审计、勘测和评估。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如出现约定范围之外的责任时,有关事项由当地政府帮助依法协商处理。鼓励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支持和带动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增加配套协作点,延长产业链。鼓励和支持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九)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准入条件。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公司制法人,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有困难的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对初创小企业的登记注册,减免登记注册费用;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允许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湖北”。企业有合理理由可在设立登记一年内申请变更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由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股东之间投资比例不受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在申办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允许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均实行县(市)备案;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消除政策性障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废止本地企业与外来投资者不平等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税赋、公平资源、公平政策。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可以统一调剂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凡按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企业用地,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从2006年起,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级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县(市、区)政府将省财政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救灾、救济、扶贫、慈善事业、“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公益性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要充分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和范围,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办法,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推动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各市(州)、县(市、区)的合作,共同搭建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推动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到县(市)增设服务网点,开展金融服务。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级结果,重点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荐其在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向民间直接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积极发展地方非公有制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试点;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在鄂设立投资公司。

(十四)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有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完善征信制度建设体系。积极探索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层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积极探索开办可变现库存、股权、应收帐款、人寿保单、出口退税单、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等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符合条件经批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可试办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银企合作新模式。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要树立全程服务意识,从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期就开始介入,全方位、全过程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十五)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省和市、县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非公有制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联保、互保贷款。金融机构要重视与担保公司合作,要以适当比例与担保公司共同分担信贷风险。

四、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加快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体系,力争5年内,在全省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负责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网络和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服务。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事业发展,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及时推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质优价廉项目。要培养和认定一批素质高、服务优的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十七)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大力实施以创业辅导、创业孵化、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 “创业促进工程”,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类专家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专家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有关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向各类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只须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法律规定必备的材料即可申办注册登记手续,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除享受《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鄂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外,人事部门可择优给予科研项目资助。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审时可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十八)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网络和基地,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的培训机制。依托或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教育机构,建立若干区域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中心或基地,培养一批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从全省非公有制骨干企业中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经营管理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知名企业学习锻炼。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对承担培训项目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行业协会和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法律对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等为纽带,组建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

五、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企业和业主合法权益。抓紧制定和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一律取消;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制定收费目录,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协会和强行收取会费,不得强制捐献和赞助。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业主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经济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期限、工资标准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在省经济委员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行政投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真查处。各地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维权、投诉机制,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滥用职权、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功经验和社会贡献,及时总结和表彰先进典型,营造“创业有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光荣”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爱国敬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应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形象。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信息。

(二十二)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加强产学研联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联合建立科研开发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联合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竞标。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企业诊断、产品研制、项目开发、技术攻关,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非公有制企业。鼓励现有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测试中心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联合组建行业技术开发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切实增强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力度。建立产学研联合的长效机制。省政府每年举办一次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洽谈会。

(二十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把加快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性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大省财政各类科技经费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资助。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应对推动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加大奖励比例。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或列入省名牌发展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级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企业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创品牌的有功人员。

(二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对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税收、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加积极的支持。加强外汇管理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技术手段,提高核销时效,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外汇服务的“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在单证齐全有效的情况下,确保出口在1个工作日、进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手续。实行24小时全天候无节假日预约报关服务制度。成立通关事务应急小组,设置通关热线,对外即时答复咨询。支持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调整外债结构,防范和化解汇率风险。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造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强出口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帮助企业应对非关税壁垒,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应诉,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予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

(二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大力扶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以技术、生产设备或零部件为主,赴境外投资办厂,尤其是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并指导其进出口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境外资源,引导企业赴境外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商业零售公司或办事机构,探索采用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国际通行手段开展跨国投资和经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与获得外经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合,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省级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担保基金、机电产品出口基金等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商会、行业协会、投资促进中心和各级贸促会的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有关部门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招商活动,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开展业务活动、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的,既可申办因公出国护照也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对重点出口企业因出国考察、洽谈、招商等拓展业务的用汇,实行按需申购、实报实销的事后审核办法,在回国后15日内直接到银行办理核销。

(二十八)积极推进产业集中集群。推进产业集群建设,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创新市场组织形式,促进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加快特色产业专业镇、专业村建设,努力提升规模和档次。完善产业园区规划,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省政府尽快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排头兵,对纳入省“三个三工程”的100家重点民营企业和100家重点中小企业要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湖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各市、州、县都要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制定培育规划。

七、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由省经委牵头,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三十)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转变工作作风。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热情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十二)建立激励机制。要关心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成长,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各类先进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5年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 刘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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