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武汉的王大妈抱着自家孙子乘坐小区电梯从32楼下行,不料电梯发生故障,急速下坠,急停至9楼,导致王大妈髌骨半脱位、髌骨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等多处损伤。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当日,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修公司一起对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电梯是十楼厅门锁断开,导致了电梯在九楼发生急停。王大妈认为是物业公司对电梯疏于管理,才导致自己受伤,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0万多元医疗费。可物业公司却认为,王大妈作为当事人应注意自己乘梯时的安全。“她自己没有扶好电梯的扶手,所以我认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认为,王大妈抱有婴儿,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孩子的举动应该给予鼓励。同时在进一步审理中发现,这部案涉电梯的轿厢间距大于6毫米,超过了规范标准的“小于等于5毫米”,导致电梯有急停或者失控的安全隐患。经调查,在本次事故前,这部电梯就曾多次发生故障,却没有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经过检测,电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我们认定这个物业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1179条的规定,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本案中,物业公司还提出第三方电梯维保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审理发现,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的确签订了相关合同,但这并不能使物业公司将日常维护义务转嫁给维保单位。对于维保单位的赔偿责任划定,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可以另案起诉向维保单位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赔偿王大妈8万多元损失。(通讯员:金红羽 记者:霍怡凡 熊罡 责编:何知婷 来源:湖北电视综合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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