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这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规范性文件,将在服务武汉改革发展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当前,我市正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推进创新改革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任务相当繁重,需要由人大汇聚各方面智慧和共识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将越来越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法行使好这一职权,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共识,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对重大事项范围的清晰界定和具体程序规定,因此各地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
武汉“规定”是基于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
近年来,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探索。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今年7月又作出了关于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的决议。与此同时,各区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一批决议、决定,推动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全市已有8个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据悉,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此前已有13个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把起草《规定(草案)》提上议事日程,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自今年以来,主任会议成员带队赴广州、杭州等副省级城市人大开展专题调研,系统总结外地先进经验。
围绕四个方面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我市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党的重大主张及政策的法律化、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涉及本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对全市发展改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根据《规定》,对于“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规定的第四条共列出10项;对“应当向全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规定第五条共列出16项。各区人大常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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