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手机购物,刷卡消费等等,这些电子交易已经相当普遍。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屡见不鲜,比如银行卡盗刷,电信诈骗等等。2015年9月6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张先生银行卡里的存款数额莫名损失4万余元,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赔偿其存款损失。那么,对于张先生的诉求,法院是否支持呢?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张先生的四万多元的存款到底去哪儿了呢?
案件追踪
2014年7月26日晚11时52分,家住荆门市东宝区的张先生突然手机收到了一条中国银行95566发来的短信,信息提示,张先生的个人借记卡账户在ATM上支取人民币5000元。

紧接着,几条短信陆续发来,短信内容都是支取人民币的信息。短短的6分钟内,张先生卡里的钱共分六次被取走,总计四万余元,来不及多想,张先生立马打电话报警,随即冲出家门,去附近的ATM柜员机上更改了密码,保住了卡上剩余的4900元钱。

第二天上午,张先生去被盗取的中国银行借记卡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荆门市东宝分行反映此事,工作人员通过查询交易清单,证实张先生卡内存款是在距张先生家73公里外钟祥市王府大道的一处ATM取款机上被取走。张先生报警,荆门市公安局也已立案侦查。

可是,让张先生无法理解的是,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犯罪分子为什么能在异地盗取呢?张先生认为,其存款的丢失,银行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7月,张先生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6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由法官丁兆华独任审判,书记员田晓丽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双方分别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一、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中,原告陈述了其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的存款损失。同时被告进行了答辩,并称银行非侵权方,没有赔偿责任。

在听取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答辩之后,主审法官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二,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共出示四组证据:

同时,被告也出示了两组证据。

那么,在查阅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主审法官会给出怎样的分析呢?


对于本案的两大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主审法官又会给出怎样的判断呢?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那么,原被告双方有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呢?
欲知案件详情,敬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播出时间:
2016年12月9日 19:50
2016年12月10日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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