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预防未成年犯罪 不得泄露“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信息
12月1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针对引起社会热议的“校园暴力”问题,条例规定,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个人信息等资料。该条例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
不得让未满16岁未成年人单独生活
在家庭预防方面,条例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
学校应当开设法治课程
在学校预防方面,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法治教育、心里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应当开设法治课程,并开展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同时,学校应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中小学200米内不得设上网等场所
在社会预防方面,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应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联系或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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