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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优惠、驾驶、法律援助

2016-09-19 16:10  

问: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哪些优惠?

答:《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六个方面的优惠:

(一)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须同时出示低保证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三)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四)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五)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可以优先入场;

(六)对水费、电费、取暖费、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电视接收费、入网费等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问:如何申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答:关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中国残联明确服务的对象是贫困残疾人家庭。由于受指标和资金的限制,我省只是在部分地方开展了这项活动。2015年,宜昌、襄阳、黄石、荆州、十堰、荆门、黄冈、鄂州、恩施、咸宁、孝感、随州、潜江、仙桃、天门15个地方实施了家庭无障碍改造。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可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由当地残联按程序办理。

   2008年7月1日《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施行。《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建部门是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在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过程中,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方面严格管理,贯彻无障碍设计规范。

    残联的主要职责是:1、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2、向政府、政府部门提出加强改进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建议;3、配合政府、政府部门推进无障碍建设的立法和规划、计划的制定工作,并进行部署;4、组织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和督导工作;5、切实抓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问:残疾人驾驶汽车有何规定?

答: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须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目前、我省有湖北襄阳市谷城县国安驾校设有C5驾照培训班。联系方式:敬科长,18972086632.027-87128541

 

    问:如何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是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后,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完善对困难群体补贴的机制”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营造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下肢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人证,提供机动轮椅车发票,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由当地残联按程序办理。

问:残疾人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答:申请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提交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低保);(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机构:残疾人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当地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 3000 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责任编辑 张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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