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武汉举行的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就长江大保护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协作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深入讨论,通过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
《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包括扛牢责任、深化理念、公正司法、系统修复、创新机制、多元共治六个方面内容。其中,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加强长江流域内公检法司之间的协调联动等创新机制是大家热议的焦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把流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突破了传统的区域管辖这样一种方式。通过司法的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来贯彻这个整体系统观。”
近年来,湖北初步建成以省法院牵头、5个中院、10个专门法庭和104个专门审判团队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还有一些单点经验,比如丹江口法院探索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和“三审合一”机制,成果显著。这些创新举措,都在这次论坛通过的《 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中得到了肯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我们审理的涉长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914件,案件数量作为长江大保护新型案件排在全国首列。”
十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涛:“在2021年初成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这个保护法庭是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法庭,给我们辖区的行政单位、政府主体有一个分工非常明晰的内部体系。”
《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在进一步统一沿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协调司法保护行动、交流和创新司法保护模式中,将发挥引领作用。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长江的保护不能靠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或者是仅仅某一个时间节点方面来保护,而需要全流域、全时空 、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共同努力。”
附:
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彰显法治护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的使命担当,在武汉出席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的专家学者经过深入讨论,就全面加强长江司法保护工作形成如下共识:
扛牢责任。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扛牢压实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和司法责任。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筑牢长江保护的司法屏障。
深化理念。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低碳发展。
公正司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救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民事权益,支持并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通过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大力促进长江流域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系统修复。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
创新机制。探索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机制,完善长江流域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立案、审判、执行中的智慧效应,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健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完善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加强长江流域内公检法司以及政府法治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搭建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联合宣传、调研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
多元共治。坚持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统一,注重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持续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司法研究,定期发布长江保护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等司法信息,开展长江保护专项行动,利用多元渠道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强化长江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倾力打造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共治格局。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陈博 张振港 通讯员:柯学文 责任编辑:陈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