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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婚纱照效果女子朋友圈骂人 法院:当庭道歉

长江云APP   2022-05-17 09:47  

平时生活上遇到高兴或者不高兴的事

总是忍不住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

作为社交平台

朋友圈一样受到法律制约

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

近日,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王小姐以3899元的价格在一家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微信里跟影楼老板的沟通又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不但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让众亲友见证她的气愤。

影楼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挺激动。王小姐表示,影楼的婚纱照把她“拍胖”了,自己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关键她认为影楼收到全款后服务态度起了变化,在自己表示对照片不满意后老板一直未现身处理,对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她电话投诉后,影楼老板却在调解时缺席。而且她认为婚纱照的纠纷影响了自己的婚期,现在影楼起诉她属于倒打一耙。

影楼则表示,自己整个拍摄过程服务到位,当时已经为王小姐提供了“一对一”的服务,这个服务本来是在万元级别的摄影套餐里才享有的。王小姐提出对照片不满意后,影楼也表示愿意为她重拍两组,但王小姐提出除非更换摄影师,否则拒绝重拍坚持要退款。有关部门调解时,恰好遇到老板“黄码”了无法前往,王小姐坚持不听解释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辱骂言论,还拒绝删除。王小姐的行为显然给影楼和老板本人的社会观感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法官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开性,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案件中,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影楼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影楼及老板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影楼及老板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私密日记本,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记录生活、分享快乐、吐槽遭遇,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肆意谩骂攻击他人,却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来源 临安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郑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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