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珍稀动物,《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天开始实施,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解释》共计20条,针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其中,针对定罪量刑,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涉案金额作为标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之婧:“ 比如说过去非法狩猎罪,其中之一是以野生动物的数量(作为标准),有20只就构成了情节严重,那么现在是以(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存在“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此次的《解释》明确了,除了之前就一直坚持惩治的非法捕捞、猎捕行为,还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之婧:“比如说非法捕捞水产,以前只在前端捕捞这个环节,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现在不仅是捕捞收购,销售后环节也作为打击的范围,还有明知是野生动物仍然购买来食用,也可能构成犯罪。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威慑作用,加大了对于犯罪的打击面。”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李琨 郑杰 陈博 责任编辑 朱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