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轰……”
伴随一阵刺耳的发动机声音轰鸣而来
随即又一路轰鸣而去
对此现象,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炸街”

近日
在杭州萧山区市心路路段
交警发现一辆黑色轿车
正在“炸街”
该车辆行驶得十分“嚣张”
车速非常快 还随意变道
带来不小的交通安全隐患
通过现场调查
司机王某(化姓)96年,萧山人
除“炸街”行为
王某驾驶车辆还存在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及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涉事车辆被当场查扣
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非法改装不仅违法
还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拒绝非法改装,守法文明出行
来源:浙江公安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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