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8月
ISBN:9787300282398
索书号:D923.05/1167:7
现代法上的继承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继承人生活保障。在现代社会下,“家”中财产权利人死亡时,对此财产之储蓄有所协助者,或于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须依靠此财产始能维持其生活者,理应有权利主张取得该死亡人所遗财产。继承即为避免其他构成人员的生活因家族共同生活体内的一个构成人员的死亡而陷入绝境,使与其共同生活、曾有关系之特定生存人承继其遗产之制度。二是社会交易安全保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债务亦归于消灭,则无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而不能保护交易安全。故只有被继承人所遗的债权、债务,均应为继承的标的,由继承人继承,才能够保证社会交易安全。原因是,继承制度虽以继承人生活的保障为目的,但是,维护被继承人债权人的权益不容忽视,故为保护继承债权人利益,可牺牲继承人权利;而可牺牲继承人权利之最大限度,宜限于继承积极财产范围之内,始可谓合情合理。
作者根据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解读写了这本书。主要是围绕着继承编的条文进行阐释,并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例,用以说明条文的主旨。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选择的典型案例,都是原有的、适用原《继承法》的规定判决的案件,因此,案例中引用的法律还是原《继承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 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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