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开具无产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因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各园区(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宽登记条件,出具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
据了解,文件对四种情形适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农村、城中村合法房屋;属于城区合法房屋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包括安置房、还建房);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尚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已办理施工许可但未竣工验收或备案的酒店、商业体等经营性建筑。同时,对情况核实及证明出具单位作出了规定。
此外,违建、危房、征迁房、特定经营项目禁设区域及法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来源:宜昌市营商办
通讯员 李阳
责任编辑 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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