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1月1日起,使用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允许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启动超标电动车路面执法整治,对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
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停/记者拍摄
临牌电动车驾驶员被处罚/记者拍摄
早高峰时段,在东城区张自忠路口,一辆黄色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截。
交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三年过渡期期限,知道吗?
车主:知道。
交警:按照规定对你进行扣车和罚款的处罚,15天之内,持凭证到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接受处理。
车主:好的。我今天来的时候疏忽这个事了,今天下午就换,不再让这个车上路了。
两个小时里,交警在张自忠路口处罚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14起,扣留3辆使用临时号牌上路的超标电动车。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副大队长任永杰介绍:
任永杰:目前,路面上使用临时号牌的电动车的确实不是特别多。对于在外形直观上可能存在挪用号牌或者套用电动车号牌的行为,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会持续整治。
路面大多电动自行车都是“白牌”合规车辆/记者拍摄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法规科科长邹舒表示,全市启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采取口头警告、罚款、扣车等方式综合执法,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
邹舒:重点查处三类,悬挂临时标识的;未悬挂号牌的;拼装、改装、加装的。这三种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先依法扣留车辆,对于悬挂临时标识上路的处1000元罚款;对于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罚500元-1000元,这部分车辆如果要再次上路行驶或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会对车辆予以收缴;对于未悬挂号牌的,根据车辆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北京市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牌上路,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部分处罚标准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款链接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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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交通广播
责编:谢晗盟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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