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交管局:根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政府令 第308号)第十二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武汉市已经取消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管理制度,当事人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当事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需现场交验车辆),到就近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来源:长江日报
责编:沈晶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沈晶

市交管局:根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政府令 第308号)第十二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武汉市已经取消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管理制度,当事人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当事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需现场交验车辆),到就近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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