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码,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需由运输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交通大队申请,经市交管局同意,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通行码注明运输车辆、路线、通行时间等内容,有效期为6个月。
二、原则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夜间通行。确需7时—22时(除早、晚高峰)通行三环线(不含)区域内道路的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运输企业向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辖区交通大队申请,经交管局同意,发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并通报沿线交通大队。
三、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需由运输单位向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区交通大队申请,经交管局同意,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临时通行码》。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参考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
四、通过本市国、省道过境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需通过小程序上报通行路线。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需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需要通行三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区域通行的证明材料等到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所在的区交通大队申请办理通行审批手续。
六、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来源:武汉交警
责编:沈晶
编审: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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