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十堰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城区巡查时发现,车牌为鄂CTG509驾驶员杨某正在车内吸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随后执法人员调取车内监控发现,杨某在车上有乘客的情况下吸烟,为避免被发现,还故意遮挡车内摄像头 。
执法人员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杨某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恶意遮挡摄像头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还对驾驶员所在公司进行通报,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处理。
禁烟场所不能吸烟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杨某不但明知故犯还做出错上加错的行为,罚得好!
来源:十堰晚报
编审:杨均
责任编辑 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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