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权行使的具体主体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权行使的具体主体。设立原则,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有权决定设立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原则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形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资源的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总揽全局、科学筹划。
#2合理布局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时,要充分考虑设置效果,其分布应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状况等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和一定的均衡性。
#3适应实际需要原则
适应实际需要原则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时,要充分考虑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现实需求,考虑当事人维权的需要,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仲裁委员会。
有权决定设立的主体
有权决定设立仲裁委员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有权决定的事项和内容,既包括是否设立、如何设立,也包括重新规划调整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决定在本地区设立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后,相应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方可开展具体的设立工作。不同层级的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互不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省、地市、县仲裁委员会时,应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分工。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六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责编: 杨倏宇
编审: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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