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宜昌市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明确,将在全市清理规范“中间商”赚取电费差价行为,推进转供电降成本,
存在问题:“中间商”截流 损害了终端用户权益
所谓转供电,是指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商业大卖场、物业企业与电网企业直接结算,再向终端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长期以来,这些“中间商”为辖区内的终端用户提供了电费代收代缴服务,但同时也有少数“中间商”以电损等名义,赚取电费差价,抬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尤其是国家降低电价的优惠政策,比如去年疫情期间除高耗能行业外企业电价执行95折优惠等被“中间商”截流,损害了终端用户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
“2018年以来,湖北省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经过这几轮的降价,宜昌每年减少一般工商业客户电费支出约3.66亿元。这一系列的降价降费举措让电力客户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然而,由于部分中间商从中截流,也导致少部分转供电终端客户在降价中的‘获得感’不强。”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杨勇在发布会上透露。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敦雄介绍,2019年开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转供电收费市场进行清理规范,仅当年,完成自查自纠企业达到414家,清退率达到95.4%,在全省地市州排名第一。
政策规定:电损不得纳入转供电收费范围
宜昌市发改委副主任邓明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也就是说,不得通过转供电服务盈利。
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执行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允许收取转供电区域的电损费用,也就是说,电损不得纳入转供电收费范围;电费计取一律执行政府定价;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中间商”赚差价行为
邓明亮强调,转供电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无论有何种理由,无论以何种方式,在转供电环节实施加价行为都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同时,终端用户也要知晓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宜昌市营商办将会同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经信局、国网宜昌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打击转供电“中间商”赚差价行为为重点,以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商业大卖场、物业企业等为突破口,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旦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营商办将按照涉及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处置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杨敦雄表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菜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涉及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主体单位开展转供电加价环节的清理和规范,督促转供电政策100%落实,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调整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查处。
宜昌市住建局副局长孙健介绍,下一步,住建局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电服务行为,推动涉及工商业经营的物业小区自查自改,加强联合惩戒,以确保国家政策红利第一时间传达到位。
来源:宜昌市营商办 通讯员 李阳
(责任编辑 李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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