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刑罚教育与挽救目的相统一,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3月1日,茅箭区检察院决定,对两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2月22日,茅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企业代表、侦查机关,对2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十堰市某企业负责人黄某通过袁某(已判刑)等人,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八张,价税合计七十余万元。同时黄某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张,价税合计二百余万元。在黄某介绍下,李某某在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通过袁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七张,价税合计二百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黄某告诉记者:“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以后这方面还要多学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告诉记者:“我确实很后悔,我以后首先要合法合规的去经营。”
茅箭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鉴于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均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条件。且二人均为民企主要负责人,如果一诉了之,可能对两家民企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参会代表表示,两起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做到了刑罚教育与挽救目的相统一,并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表示支持。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琼告诉记者:“为了体现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和少捕慎诉的执法理念,也是保护营商环境,对辖区内的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作用。”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陈赟 赵龙文 杜可飞 十堰台 耿吉国 通讯员 高先虎 余硕 王竹筠 王静雯 责任编辑 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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