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联合下发通知,就开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残疾人机构慰问帮扶活动作出安排。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落实包保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省残联和省红十字会决定利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支持我省残疾人机构的社会捐赠资金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
通知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划拨 1000 万元社会捐赠资金支持全省残疾人机构慰问帮扶残疾人,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和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等。
通知明确我省四类残疾人机构的帮扶标准。
一是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1.帮扶条件:37 个贫困县中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2.帮扶标准:在训儿童在 30 人以内的机构,每家帮扶资金 3 万元;在训儿童在 31 人到 60 人以内的机构,每家帮扶资金 6 万元;在训儿童在 61 人以上的机构,每家帮扶资金 10 万元。疫情期间未开展线上康复的机构,每家机构帮扶资金 1 万元。
3.资金用途:一是看望慰问机构的残疾儿童;二是用于购买防疫防护物资(包括核酸检测费、购买测温仪等);三是用于机构营养补贴(午餐补贴)。
二是残疾人托养机构
1. 帮扶条件:一是在疫情期间正常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二是机构与所在地残联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三是机构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并完成托养任务。
2.帮扶标准:每家机构帮扶资金 5 万元。
3.资金用途:一是看望慰问在机构的残疾人,每人不低于 300 元;二是用于机构购买防疫防护物资(包括核酸检测费、购买测温仪等);三是用于在机构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是盲人按摩机构(含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
1. 帮扶条件: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持续正常合法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武汉市已帮扶补贴和 3 家公办盲人按摩机构除外)。
2.帮扶标准:湖北籍(除武汉籍外)在汉开办的盲人按摩机构,每家帮扶补贴 1.5 万元;其他各市(州)的盲人按摩机构,每家帮扶补贴 0.8 万元。
3.资金用途:一是用于机构购买防疫防护物资(包括核酸检测费、购买测温仪等);二是看望慰问在机构工作的残疾人;三是用于在机构工作的残疾人生活补贴。
四是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基地
1. 帮扶条件:省残联确定的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类就业创业品牌基地。
2.帮扶标准:每家机构帮扶资金 3 万元。
3.资金用途:一是用于看望慰问在基地务工或基地帮扶的困难残疾人,每人不低于 300 元;二是用于基地购买防疫防护物资(包括核酸检测费、购买测温仪等);三是用于在基地务工的残疾人生活补贴。
通知明确,申报坚持由下至上、层层把关、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残疾人机构自主申报、县(市、区)残联据实初审、市(州)残联审核把关、省残联会同省红十字会审批确认的流程执行。各市(州)残联于 5 月 14 日前将申报审批表及汇总表报省残联。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对捐助人负责、对残疾人负责的态度,细化资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项目落实,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残疾人身上,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本次专项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疫情影响的残疾人机构运营、疫情防控和慰问帮扶困难残疾人。资金划拨到各地残联后,各地要及时转拨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残联要全过程督导监管受助机构用好资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受助机构必要时终止合作并追回资金。要加强与红十字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要在双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建立台账档案,对受助的机构及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完整反映活动执行的全过程。要保存好有关票据和材料,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地要结合“红十字博爱周”“全国助残日”活动、结合中国残联集中开展疫情影响下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走访探视专项行动,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切实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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