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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7个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事)例

2020-04-24 16:43  

4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公布第三批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事)例。

此次公布的7个典型案(事)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四方面,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湖北省检察机关

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

第三批典型案(事)例

案例一:竹山县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因疫情滞留家中无法返深。2月14日以后,其所在的企业开始复工,因刘某某岗位性质特殊,主要负责境外业务,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上班并于2月25日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及时返岗。刘某某收到通知后心急如焚,但此时出鄂通道全部关闭,所有出省通行证不再办理。情急之下,刘某某动起歪脑筋,利用所学技能,从网上下载了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

抱着“没查到就上高速回深圳,查到了就原路返回”的心态,2月28日18时许,刘某某持自己伪造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驾车携带其妻儿从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出发,前往广东深圳。1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执勤点时,经执勤人员向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持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系伪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现场对自己伪造“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的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竹山县公安局于3月2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7日竹山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移送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检察官根据竹山县疫情的风险级别(低风险),在确保防护安全的前提下,于3月18日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该院接受了讯问,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其权利义务,3月19日通知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到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意见。

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属于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关键人员,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急于赶赴所在单位参加正常的复工生产,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悔罪,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竹山县检察院结合当前促进恢复企业复工复产的社会背景,于3月19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22日,刘某某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好出行手续,已顺利回深圳返岗上班。

案例二:十堰市张湾区夏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

印章案

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湖北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长,主要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工作。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为注册办理十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在向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事业单位)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时,被告知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盖章。

为顺利完成公司注册,2019年7月,夏某某找人帮忙使用电脑伪造了一枚“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电子印章,通过修图软件拷贝在证明资料上。夏某某委托他人将伪造的证明材料上传至十堰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核材料时发现,夏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所盖印章疑似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受理后,提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案件定性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2月22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材料,并走访相关政府事业单位和夏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证实,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该辖区湖北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长,主要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工作,该公司主要从事东风商用车配件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在复工复产期间很多重要销售业务需要夏某某处理,因其涉嫌犯罪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公司承接的某公司专业厂的订单长时间搁置,面临合同违约风险。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企业的骨干成员,为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2月25日,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依法对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利川市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以其母亲刘某珍的名义注册成立利川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日牟某某与利川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投资建设民俗文化度假区项目。合同签订后,牟某某在仅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手续而未办理占用集体土地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分别对小地名“李家槽”“湾门口”“小林坳”等位置的土地进行场地平整,准备修建住宿小区,后一直未补办相关手续。经湖北省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测定及土地管理工程师鉴定,被破坏的耕地总面积为10.4819亩。

利川市公安局以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2019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9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证据不足,利川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建议调取与村民签订的流转协议,查清牟某某毁坏土地的具体位置及调取原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证,核实毁坏的程度,同时询问牟某某母亲刘某珍,核实注册公司事项。

2020年1月17日,利川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与律师联系,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在与利川市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但未办理占用集体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农用地,但其违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2日,利川市检察院到看守所向牟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因正值疫情期间,利川市检察院主动与市公安局、市防控指挥部沟通后,由指挥部安排对牟某某体检并集中隔离。解除隔离后,牟某某迅速组织其公司员工复工复产,并注册新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四:大冶市熊某、张某骗取贷款案

2017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熊某(大冶市某生态采摘园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其合作社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安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借用他人名义向大冶市农商行金牛支行申报个人经营性贷款供该合作社使用。同年11月3日、9日,张某借用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名义,并提供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虚构的资金用途等贷款申报资料向大冶市农商行金牛支行申报个人贷款共计六十万元,后大冶市农商行金牛支行审批发放三笔贷款。熊某、张某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合作社项目。

2018年11月,该贷款到期后逾期未归还。同年11月19日,大冶市公安局对熊某、张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5日,大冶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熊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羁押措施可能造成生态采摘园专业合作社经营受损,大冶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27日依法对二人取保候审,确保合作社正常经营。

审查起诉期间,大冶市检察院一方面以案释法,告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危害性,引导熊某、张某规范经营,熊某、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于同年12月27日、28日将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另一方面,根据因案件发生导致银企之间互信程度下降、企业享受相应政策性贷款的困难加大的问题,邀请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参与座谈,并居中协调,增强银企互信,解除企业融资障碍。

鉴于熊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对熊某、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疫情发生后,由于合作社负责人涉案,部分员工因担心发展前途而离职,出现了人才流失现象,导致企业发展不稳定。大冶市检察院针对此情况,主动与合作社所在地的金牛镇政府进行协调沟通,帮助解决用工困难。目前,该合作社已经走上了正常经营的轨道。

案例五:襄阳市高新区汪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3月,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经申报获得审批后定于当月13日复工并确定了首批复工人员名单。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接到该公司复工通知后,便到其暂住地该市陈营社区申请返回其原本居住的祥龙泰然居小区。3月12日,陈营社区居委会给汪某某出具了准予其返回祥龙泰然居小区的证明。当日下午,汪某某与女儿一起持该证明返回其居住的祥龙泰然居小区,在该小区门口卡点执勤的张某检查汪某某的证明后认为该证明没有街道办事处的印章而拒绝汪某某进入小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致张某面部轻微伤、眼镜损坏。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即以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全面取证后查明:汪某某系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首批参与复工的人员,且系该公司传感器生产线中贴片工序的重要技术骨干,该市陈营社区居委会根据其复工通知及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给其办理了通行证明,祥龙泰然居小区防疫卡点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文件理解不够全面,未准许汪某某进入小区,引发矛盾和纠纷。

综合全部证据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汪某某持有效的证明文件进入祥龙泰然居小区的行为不属于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行为,且双方矛盾激化与疫情防控人员对相关文件的理解和执行不精准有一定关系,故汪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听取了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后汪某某向张某道歉,张某对汪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安机关经过全面取证,最终对该案不予立案。

案例六: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口罩生产合格

鉴定案

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通城县2019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该公司先后引进五条口罩生产线,其中两条民用口罩生产线、三条医用口罩生产线,计划开拓口罩市场。

在申办行政许可期间,由于通城县内无口罩类产品专门鉴定机构,湖北鉴定机构鉴定门类不够齐全,该公司一直不能取得口罩产品合格证,无法满足对外销售条件,导致口罩生产与市场供应出现脱节。

2020年3月12日,通城县检察院主动深入该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员宣讲口罩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摸排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具体困难与问题。该公司反映其公司生产口罩的产品质量缺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成为口罩投入市场的主要障碍。通城县检察院得知该情况后,积极与县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会商研究解决方案。

期间,通城县检察院提出,对口罩质量应当采取最严检测标准,对相关行政许可可以开辟最快绿色通道,并建议该公司在充分考虑湖北鉴定机构现有检测门类的基础上,积极寻求省外正规鉴定机构支持,从而提升口罩在通城市场供应效率,确保通城防疫物资尽快得到有力保障。在通城县检察院与县相关部门多方沟通下,最终帮助该公司在广州找到一家愿意提供口罩检测服务的正规鉴定机构。

与此同时,考虑到该公司五条口罩生产线的搭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许可均有不同,通城县检察院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建议该公司先启用民用口罩生产线,同步搭建医用口罩生产线,在生产销售民用口罩的同时,利用绿色通道申办医用口罩生产经营许可,从而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得到该公司采纳。

3月15日,该公司民用口罩经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后全面投入市场。目前,该公司两条民用口罩生产线日产口罩12万枚,新增就业岗位40余个,三条医用口罩生产线已逐步启用,有力保障了通城全县和临近县市的防疫物资供应,带动了通城县域经济发展。

案例七:黄石某有限公司违法堆放工业废物

公益诉讼案

2019年12月,大冶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黄石某有限公司在拆除厂区内废旧厂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公共环境的措施,危害公共环境安全。2020年1月,该院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公共环境侵害。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20年1月21日对黄石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再利用项目的建设,并对原堆放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在跟进监督过程中,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大冶市检察院反映,黄石某有限公司是黄石从事精密铸件自动化生产的重要企业,近年来大力推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为黄石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系该公司快速、创新发展的关键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存在较大困难,因此该公司请求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全面整改后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经审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经对该案跟进调查后,大冶市检察院认为,在实现了保护公益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从轻处理措施,保障其顺利复工复产。事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大冶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进行了书面回复,大冶市检察院依法终结该案。目前该企业已顺利复工复产并开展生产经营。

来源 | 长江云综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主编 | 谢莎

编审 | 管佳莹 

监制 | 李登清

(责任编辑 黄静蕾)

责任编辑 黄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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