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主战场和最前线,湖北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确保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已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批案件。此次对外发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等三类犯罪。
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裁判依据】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四:熊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3日13时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6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熊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本案为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熊某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听劝阻,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损毁防疫资料,严重影响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
截止2月20日,湖北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共审结妨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其中妨害公务8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下一步,湖北法院将继续推进妨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责任编辑 李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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