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1日17时许,重庆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发生火灾,应急、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疏散人群和灭火救援,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湖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袁琛丽委员接受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采访时说,“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不得不紧张,不思考,这是事关生命的通道。”

袁琛丽委员认为,以下现状不能漠视:

1.私人车辆占用建筑物外的道路,延长救援距离;
2.楼道放置障碍物,延长疏散时间;
3.小区疏散出口被锁闭,不便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4.小区大门设置不足4米门禁岗亭,消防车不能通过。
袁琛丽委员还特别呼吁,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防火灾事故的注意,提高应急部门防灾救灾能力,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她提出几点建议:

一、重视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建设管理的监督。《消防法》没有对消防车道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规定,涉及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道的规范内容有: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小区内宜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设环形车道有困难的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布置消防车道。在穿过建筑物或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要求。消防车道建设规范由住建部门组织编写、应急部门在对消防车道建设有管理的盲区,应急部门不但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主体结构建筑物内消防验收,更不能忽视了小区消防车道消防验收和监督管理。
二、 加重对占用、阻塞、封闭住宅小区消防通道行为的处罚。
虽消防法有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但往往在火灾事故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往往不是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危害中无法分割出该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无法针对性的处罚。建议只要有行为事实,不严格区分轻重就处罚,虽有违“罪刑一致”,可能防范危害发生的效果更好。
三、 依法制定日常消防通道管理细则。应急部门联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消防法》在火灾预防章节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法律责任章规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由此可以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可以构建各部门联动交叉管理格局。如有占道车辆,应当联通公安交警部门的系统,按违规停放机动车扣分罚款处理;对劝阻不听的违法个人由公安部门按治安行为处罚等。
四、与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协同处理
单纯地处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不是有效治理。住宅小区内消防通道治理的源头还是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不是因为停车难,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也不会相互默许占用公共道路停车,挤占破坏原有消防应急通道。因此,在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时,协同治理住宅小区消防通道。

(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罗峰 孝感台 陈凯歌 董小伟 通讯员 吴险峰 责任编辑 刘小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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