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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亮相 社会生活“总规矩”来了 

长江日报    2016-06-28 06:46  

 

27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

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看点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下调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总的说来,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

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

“QQ币”或将有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

见义勇为受了伤 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

来源:长江日报  

(见习编辑 刘浪)

责任编辑 刘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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