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2013年7月,刘某某担任某县财政局基建管理中心主任,主要负责该县政府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刘某某通过与承建商打招呼、向其表弟提供有关信息的方式,帮助其经营铝合金和不锈钢生意的表弟承揽县政府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中的20个铝合金、不锈钢工程,涉及工程款139.24万元。
2015年6月,县纪委接到反映刘某某在工程项目承建中存在违纪问题的举报。经县纪委调查,查实了刘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帮助其表弟承揽基建工程项目的问题。
处理意见
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表弟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规定。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网短评
一句“肥水不流外人田”,暴露出刘某某在“公权”和“私利”之间界限不清、立场不明的违纪心理根源。刘某某虽然只是“打招呼”,但其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的目的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这样的“招呼”是打不得的。
近年来,工程项目建设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一方面,个别党员干部私欲膨胀、管不住手脚,用权任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打擦边球、钻空子。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我们党的事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员领导干部要端正用权心态,划清权力的边界,自觉接受权力的监督,切实让权力回归为民服务的本质上来,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我们党事业的前进发展。
来源: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监察厅
(责任编辑 朱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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